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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項目需要修建性詳細規劃?聽聽中鐵城際規劃院怎么說的?
法律分析:
建設用地面積較大或者建設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設項目,由建設單位按照城市、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,編制該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。
法律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
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,維護建筑市場秩序,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,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,制定本法。
第三條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,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。
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,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,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,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,提倡采用先進技術、先進設備、先進工藝、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。
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,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。
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。
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;
(二)作出建筑、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,布置總平面圖;
(三)道路交通規劃設計;
(四)綠地系統規劃設計:
(五)工程管線規劃設計;
(六)豎向規劃設計;
(七)估算工程量、拆遷量和總造價,分析投資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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